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苔子茶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和利用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茶树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本村(居住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管理者有保护古茶树的义务。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