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开发和利用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茶树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本村(居住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管理者有保护古茶树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