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列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一)合理开发古茶树,进行多茶类生产,延伸产业链;

(二)投资参与古茶树保护和进行科学研究;

(三)投资建设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繁育基地、茶叶庄园、茶农专业合作社;

(四)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打造古茶树景观、古茶树公园,开发古茶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五)依法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开展茶事、茶艺和茶文化展示活动。

(六)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

(七)其他有利于古茶树开发与利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