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二)制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三)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四)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五)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