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市或者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一)因生产工艺要求需要连续施工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在三环路范围内实施基坑开挖以及相应的清运渣土、砂石装载作业的。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在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内施工,并在施工现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降噪措施,防治噪声污染,不得采取捶打、敲击、金属切割等易产生高噪音的作业方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