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并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围挡和出入口的整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