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