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应当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