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受援人。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通知法律帮助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受援人,函告作出通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