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或者由申请人采取书面形式作出承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人要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协助核查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出具证明或者回函;对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说明理由。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