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按捺手印确认。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除外;

(三)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