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土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大户、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议标的方式,支持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取得造林绿化工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