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经济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建设经济林产品初加工和贮藏保鲜设施,提高经济林产品商品率、贮藏保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开展经济林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

鼓励和支持经济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通过直销、电商、拍卖等形式销售经济林产品,发展冷链物流体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