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评。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艾滋病防治策略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长期流动在外、拒绝治疗及失访感染者和病人的核查追踪,动员其接受治疗和管理。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危险因素,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艾滋病防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应当学习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