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公布项目名称、内容、申请资格条件和立项结果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项目的劳务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