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进步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渠道、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不低于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平均水平,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不低于省创新型试点县平均水平。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