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合理配置区域创新资源的统筹协调机构,促进政府部门之间,军工科技与民用科技,国家、省科技资源与市、县科技资源,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配合与合理衔接,形成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主体协同互动的区域创新体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