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科学技术服务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企业和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其服务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