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才第二十五条有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科学技术服务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企业和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其服务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