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达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处置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体育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莲花湖湿地保护工作。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负责莲花湖湿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