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莲花湖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