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莲花湖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有效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莲花湖湿地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确定四至界线,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