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莲花湖湿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莲花湖湿地核心保护区和周边保护区确定四至界线,设立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