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