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导向牌、指路标志牌、招牌和区域地图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城市夜景照明和大型电子屏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设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