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容貌与秩序第四十条有效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