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