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