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