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和城乡结合部暂不开发的裸露土地,宜绿化的,应当实施绿化;不宜绿化的,应当实施固化、硬化或者透水铺装,消除裸露地面扬尘污染。绿化、固化、硬化或者透水铺装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