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