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多渠道筹集资金,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水源水质,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