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一)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的;(二)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屠宰场的。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