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