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大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模式,为发展预留空间,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