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租代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开展金融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项目建设,综合应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方式,优先支持重大应用示范类和创新研发类项目。对购买本条例第十八条中平台服务的企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费实际支出金额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