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