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