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大数据建设,完善县、乡(镇)、村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大数据技术在农业、农村发展上的应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