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大数据建设,完善县、乡(镇)、村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实现大数据技术在农业、农村发展上的应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