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即可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