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即可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账户托管封存管理的,由职工个人直接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