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前款第(三)至(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