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超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