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鼓励、支持海洋环境科技创新和海洋资源合理利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