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二)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三)海岸带,是指以海岸线为准,分别向陆域、海域延伸一定区域的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

(四)海岸建筑退缩线,是指为保证海岸生态系统完整性、景观资源美学价值和公众亲海空间,考虑海岸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划定的由海岸线向陆地的建筑物限定线;

(五)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六)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