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接收单位接收、转运、处置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联单要求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信息并签字盖章;

(二)未按要求保存污染物联单。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