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应当建立市、区(市)县两级湾长制,并设立乡级巡海员。湾长应当负责落实陆海污染物排放、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滨海沙滩景观整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湾长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