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市级政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向社会公布。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