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二)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书面申请适当延长答复期限。经同意后,可延期办理,但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三)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参加联名的每位代表;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该代表团的每位代表;

(四)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

(五)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当按正式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六)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除直接答复代表外,还应当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单位属于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还应当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