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