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