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饮用水水源地、水厂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