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