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