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